16.2 监理相关概念
本节将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中的主要概念简要解释。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能力及资格的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它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为区别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在实力、能力、条件、业绩等方面的差异以适应信息系统工程由于级别、规模、复杂度、难度、应用范围等方面的区别而产生的不同需求,有些行业协会还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分级。
3.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也称建设单位)是指具有信息系统工程(含运行维护)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及相关服务价款能力的单位。
4.承建单位
承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承接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能力的单位。
5.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是指当监理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及相关服务时,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6.监理人员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人员称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师、总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监理员等。
- (1)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正式聘任的,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 (2)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及相关服务合同的履行,主持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 (4)监理员:经过监理及相关服务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人员。
7.监理资料和工具
监理资料是指监理过程中需要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意见和监理报告等。 - (1)监理大纲:在投标阶段,由监理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书面批准,用于取得项目委托监理及相关服务合同,宏观指导监理及相关服务过程的纲领性文件。
- (2)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用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 (3)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针对工程建设或运维管理中某一方面或某一专业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 (4)监理意见: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的见解和主张。
- (5)监理报告: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对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阶段性的进展情况、专项问题或工程临时出现的事件、事态,通过观察、检测、调查等活动,形成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单位提出的陈述。
监理工具是指在监理及相关服务过程中,监理机构用于日常办公、监督、管理和检测等方面所需的设备或系统。
8.监理过程
监理过程是指监理阶段负责进行监理的种类,主要包括全过程监理、里程碑监理和阶段监理等。 - (1)全过程监理:根据委托监理及相关服务合同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包括部署实施部分中的招标、设计、实施和验收阶段以及运行维护部分中的招标、实施、评价及认定阶段的监理工作。
- (2)里程碑监理:根据委托监理及相关服务合同和信息系统工程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里程碑产生的结果进行确认的监理工作。
- (3)阶段监理:根据委托监理及相关服务合同要求开展某个或某些特定阶段的监理工作。
9.监理形式
监理形式是指监理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包括监理例会、签认、现场和旁站等。 - (1)监理例会:由监理机构主持、有关单位参加的,在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过程中针对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文档资料管理以及协调项目各方工作关系等事宜定期召开的会议。
- (2)签认:在监理过程中,工程建设或运维管理任何一方签署,并认可其他方所提供文件的活动。
- (3)现场:开展项目所有监理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地点。驻场服务属于现场监理的一种形式,要求监理人员在项目执行期间,一直在现场开展监理服务。
- (4)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或见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