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4 法律法规体系的效力层级
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题、程序、时间、使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体系。
·纵向效力层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随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制定机关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高于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
·横向效力层级。横向效力层级主要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时间序列效力层级主要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效力高于旧规定,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新法优于旧法"。 特殊情况处理有以下处理原则:
-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