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2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世界法律体系
世界范围内,延续时间较长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法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等。对世界影响最大的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种法系涉及历史、文化、信仰立场和社会背景等,从本质到理念上均有较大差别。
- (1)大陆法系(Civil Law),又名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12世纪,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在意大利被重新发现,由于其法律体系较之当时欧洲诸领主国家的习惯法更加完备,于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上被纷纷效法,史称"罗马法复兴",在与基督教文明与商业文明等渐渐融合后,形成了今天大陆法系的雏形。此为大陆法系的由来,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传统,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尽的成文法,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大陆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逻辑推理,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 (2)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美法系因其起源,又称之为不成文法系。同大陆法系偏重于法典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而这种以个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法律规范的判例法(Case
Law)是不被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承认的,最多只具有辅助参考价值。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因此,我们看到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判决,法官、陪审团、律师之间的博弈都极为精彩,往往一个史无先例的判决产生后,就为后世相同情况的判决提供了依据。
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律进步与完善的标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并不是对立的,现在也多有交流和融合。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 (1)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 (2)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 (3)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
- (5)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 (6)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
- (1)法律: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 (2)法律解释: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 (3)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
- (5)规章: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